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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新北区新华实验小学章程 (2016年8月讨论稿)
发布时间:2017-04-05   点击:   来源:本站原创   作者:姚建法

常州市新北区新华实验小学章程

 (2016年8月讨论稿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推进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质量,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制订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学校全称为:常州市新北区新华实验小学;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华村,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,学制六年。由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主管,并接受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党委、政府的领导。

第三条  学校按照“享受幸福童年,创造美好人生”的办学理念办学。学校的校训是:“求真、求善、求美”。学校坚持绿色理念(低碳的生活方式,优美的自然环境,完善的办学条件,人性的学校规范)、快乐过程(科学的课程设置,快乐的课堂教学,多彩的校园生活,和谐的人际关系)、优质目标(积极进取的教师队伍,艺体见长的合格学生,生命润泽的学校文化,社会认可的教育质量)。全校教师必须坚持“走近学生、走进学生”的教育理念,并且自觉地付诸于实践。

第二章  管理体制

第四条  学校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,接受地方政府党委和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的领导,在行政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,切实做好如下工作:

(一)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,做好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工作,教育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
(二)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政、工、团、妇、少等群团组织,逐步形成和完善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。

(三)对学校发展规划、学校工作计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,掌握方向,积极参与决策、协调、检查、督促和实施。

(四)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、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督促并配合学校行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
第五条  学校校长由新北区社会事业局聘任,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:

(一)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坚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努力实施学校的办学理念,完成任期内制定的各项办学目标。

(二)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校长可以对学校的重大问题作出最后的决定。具有任免学校中层干部的权力;具有对教职工的聘用、辞退的权力;具有根据编制需要引进教师的权力。

(三)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,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。

(四)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,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,尽力为师生谋福利。

 (五)在镇政府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体制下,编审经费预算计划,审批重要建设、设备和其他添置项目,审核财务结算,签批报销凭据。

(六) 在师生中组织旨在调动师生积极性的竞赛,建立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。

第六条 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,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,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。主要职能有:

() 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,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,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。

() 对有关学校发展、学生管理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。

() 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、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、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,对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
() 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,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,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,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。

学校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,主任由本校校长担任;副主任2人,由一名副校长和一名家长代表担任,其他校务委员会由家长代表、高年级学生代表、教师代表、专家学者、社会贤达等担任。一般每学期会议不少于一次。

第七条 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,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、政策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行使职权。主要包括:

 (一)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,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,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设置方案、绩效考核方案、教师交流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。

(三)讨论教职工福利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法。

(四)根据上级要求,认真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。

第八条 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,设置学校内部管理机构。根据需要设副校长岗位,副校长对校长负责,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。设置中层机构教导处、教科室和总务处,各处设主任一个,副主任一至二人。教导主任、教科室主任在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的领导下,具体负责、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和课题研究工作。总务处主任具体负责后勤工作。

第九条 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全员聘用制。按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定岗、定编、定人、定责、定量。 

第十条 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。医疗报销、住房公积金等福利遵照市政府有关办法办理。

第十一条  学校设校长信箱,建立师生申诉制度,设立聘用争议调解机构。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、物价、审计、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、学生的舆论监督,定期听取大家的意见,自觉规范管理行为。

第三章  教育管理

第十二条 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。“育人为本、德育为先,实施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,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。”

第十三条 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,把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纪律、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。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德育工作的领导,完善各项机制,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。

(一)切实抓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、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。

(二)有效地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、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,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。坚持正面教育,努力提高各项教育活动的质量。

 (三)加强常规管理。努力提高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水平,增强全员育人意识,加强班级建设,培养良好的班风、校风。

 (四)健全家长委员会。支持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努力建立以家长学校为主要形式的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、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维护课程标准的严肃性,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,编制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方案并有效实施。注重基础,培养特长,发展个性,讲究学法,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持续发展的潜力,使学生学会做人,学会求知,学会合作,学会生存,学会创新。

第十五条 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。切实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工作,积极进行教学改革,开展教学研究,更新教育观念,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估方法,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努力提高教学的效率和质量。

(一)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,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。

(二)加强教改教研工作,引进教改成果,推广本校教改经验。学校对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。

(三)加强基础知识、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,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,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。

第十六条  注重发挥班主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。每学期举行一次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,评选优秀班主任,对班主任工作出色的老师每年给予表彰奖励。

第十七条  重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。每个中队每学期要开展一次以上的有仪式规范的少先队活动。一学期要在全校开展一次以上的大队观摩活动,每年“六一”表彰优秀少先队员和优秀辅导员。

第四章  后勤管理

第十八条 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、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,实行服务承诺制。

第十九条 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、按照规定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。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经费预算,申请经费支持。学校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。

第二十条  学校宿舍、食堂坚持为师生服务的方向,加强核算,保证师生住宿和饮食的安全、卫生、满意,并随时听取师生的意见,不断提升服务水平。

第二十一条 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。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,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务纪律,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。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。艰苦奋斗,勤俭办学,合理使用资金。搞好经费的预算、执行和决算,坚持统筹计划、保证重点、照顾一般、严格把关的原则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校坚持“预防为主、安全第一”的方针,严格值日、值班制度,做到责任到人,严防事故的发生。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、合理地进行建设、维护和管理。切实加强校产管理、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,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。

第五章  教职工管理

第二十三条  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。

第二十四条 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,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,保障教师(含离退休教师) 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、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和绩效考核、评优评先制度,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,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。对取得显著教育教学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分别予以表彰、奖励。教职工对学校所作的处理不服的,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第二十六条  学校的所有教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,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。顾全大局,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,完成职责范围的各项任务,并乐意完成学校临时安排的任务。教师要坚持教书育人,以身作则,为学生树立榜样。

第二十七条  学校教职员工如果违反学校规定,应当受到相应的教育和处分: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转岗工作、待岗学习、辞退(编外职工)。有违法行为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六章  学生管理

第二十八条 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,凡本施教区的学龄儿童(包括外来民工子女),100%通知安排他们入学,并取得学籍。因故转入本校读书,要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,才能取得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,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,建立和完善学生档案。

第二十九条  学生享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,学校自觉执行相关法律、法规的各项规定。

第三十条 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,予以表彰、奖励。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,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。对违反《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小学生守则》、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。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分不服的,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第三十一条 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,所有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,病残、弱智儿童理应得到特别的关爱,保护后进生不受歧视。坚持正面教育,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。

第三十二条  按照上级规定,减轻学生过重负担,严格控制作业量、在校时间和考试次数,改进考核方法和评价制度。

第七章  附则

第三十三条  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报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批准。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,并报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批准。

第三十四条  学校依据本章程,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,一律以本章程为准。本章程如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,一律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为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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